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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团幼儿园计算机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2-12-12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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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教师不了解计算机使用方法,而造成损坏的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2、教师借用计算机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照价赔偿。转借他人必须经园长批准。 3、微机教师因管保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演奏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处分。 4、微机教师因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失或丢失的由微机教师和使用人各赔偿50%。 5、幼儿在上机学习中因教师疏忽而导致计算机损坏,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赔偿, 6、因电源、电压缘故而造成损坏的,由学校自行负责修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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